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4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佩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