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09號

原告 顏宇霆

原告與被告 葉冠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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