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88號抗告人世紀精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元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如對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則不得再以抗告程序對更正裁定聲明不服,而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以裁定更正110年9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下稱一審判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已於110年10月29日對一審判決合法上訴,有抗告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民事上訴理由狀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17號卷第17、45、47頁),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不得以抗告程序對更正裁定聲明不服,應由上訴審法院一併處理。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楊惠如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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