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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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3號上訴人即被告世紀精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元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