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退夥結算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3號上訴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訴訟代理人陳秀吟
參加人 羅曼菱 被上訴人 林寬照
張榕枝 邱雲灶 施文婉 李聰明 許伯彥 邱明洲 林月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夥結算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胡芷瑜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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