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風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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