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3號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姜震 律師被告世紀精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元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