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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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侵上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曹○羽(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黃裕恆 律師
雷皓明 律師黃杰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53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