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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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7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嘉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6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收受判決正本後,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因其所提之刑事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泛稱:理由後補等語(本院卷第133頁),本院於111年3月3日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111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7頁、第161頁),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信旗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