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4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愛涼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定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下午3點2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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