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昱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昱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柒萬零伍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