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 潘心童 即 潘曈 被告 洪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計算式:40萬+10又10/12×12×2萬=3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