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蒼棟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
蘭分會審查決定予以扶助,有審查決定通知書1件存卷可參
。嗣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發現聲請人尚有宜
蘭縣○○鄉○○○段○○○○號土地及宜蘭縣○○鄉○○○
段○○○○○號土地土地二筆,上述二筆土地依公告現值計
算,不動產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200元,此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稽,惟該二筆
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合計未超過4,000,000元,依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5
條第2項之規定,得不計入可處分之財產。從而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