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小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小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羅東簡
易庭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六萬六千五百九十五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三六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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