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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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32號
原 告 金仲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豐工程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