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7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3樓,
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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