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調字第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4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3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
調解爭議: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含強制險)。給付方法
  :96年6月30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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