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邱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聲明確認被告 許伯彥 對被告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薪資及勞務報酬存在,及確認被告許伯彥對被告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合夥股份存在,核無交易價額可言,依前開規定,自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查,原告對被告許伯彥聲請假扣押時,主張債權額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伍仟陸佰叁拾玖元,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0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伍仟陸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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