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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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1年執聲付字第33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1年4月、10月。於民國99年8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家慶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0月確定,於99年8月10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8月11日,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55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552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