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9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素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丁駿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按
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訂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1月9日送
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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