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355號
原 告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訴訟代理人 嚴君儀
被 告 潘正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