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5月16日聲請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1號事件之審判長法官滕允潔、法官陶亞琴、法官陳麗芬迴避云云。惟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1號事件業已於103年4月29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於同年5月22日確定而告終結,此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查詢紀錄一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頁),則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顯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曾部倫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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