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0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吳翠華 債務人 吳孟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