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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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理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介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2年3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月,已於102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2年9月17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統順企業社│臺灣銀行金│101年12月28日│108,000元│AB0000000│││ 張志德 │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