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蔡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子紘 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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