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27號
原告 朱偉傑
被告 楊弼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
法官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幸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27號
原告 朱偉傑
被告 楊弼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
法官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