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27號

原告 朱偉傑

被告 楊弼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

法官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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