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辰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辰意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王辰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既經與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怡秀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