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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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⑴實際給付之營造費用金額?⑵該等金額實際給付予何人(含票據兌現之執票人),提出相關證據及說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日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