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炳飛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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