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45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聲請人,存續期間自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至一百二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與聲請人簽立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約定書,並於九十五年五月五日另簽訂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活用綜合型房屋借款增補合約,共向聲請人借款一百九十一萬二千二百三十六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又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 李美淑 自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本金1,706,54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增補合約、欠款記錄、繳款記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7年度拍字第14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柑林││976│建│││103.4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9│國民城3│柑林段│住家用加│第一層│第二層││││132.60│││平方公│全部│││││號│976地號│強磚造、│66.30│66.30│││││││尺││││││││二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