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333號附民原告 周以瑋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附民被告 張郁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1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3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去依附,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孫淑玉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