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奇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6日111年度訴字第733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奇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奇峰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對本院111年10月26日111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