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0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妙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2268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8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