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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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告雲豹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和燕 被告 黃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兼法定代理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請求並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如獲勝訴判決,因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