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顯選任辯護人賴思達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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