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行法定代理人 賴亮宏 送達代收人 李得銘 被告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杰正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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