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右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九十)嘉中警三字第一○○四七號函覆之拘提報告書、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九十年五月四日九十嘉市警一刑字第一○四五九號函覆之拘提報告書在卷足憑,且通知具保人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前帶同被告到庭亦未獲,此觀具保人於是日庭訊所稱:「(問:被告現在何處?)我也不知道在何處。」至明,有當日訊問筆錄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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