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29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66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924、183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98年10月26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同年11月13日補充上訴理由,其上訴理由略以:被告於98年6月27日8時20分許,在臺北縣○○鎮○○路○○巷33之5號前,進入 陳義郎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車內,並持續其犯意之延伸,迨至警方查察,當場為警所緝,既維持於現場,且該竊取所得並未進入被告可支配之範疇內,是否此件犯行應論以未遂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判決依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自白不諱(見原審卷第65頁、66頁反),核與證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偵字第18317號卷第6至6頁反)、證人陳義郎(原審誤載為 陳義雄 )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所證(見偵字第17924號卷第7頁、52頁)、證人即警員 許景超 於偵訊時具結所證相符(見偵字17924號卷第51至52頁),並有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見偵字第17924號卷第13頁、第22至25頁,偵字第18317號卷第15至17頁),及2把剪刀扣案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又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各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原審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竊盜犯罪所得財物多寡,犯罪使用手段之危險性,及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攜帶凶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又攜帶凶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被告上訴理由主張其進入陳義郎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車內,當場為警所緝,應論以未遂云云,惟刑法上竊盜罪既遂未遂區分之標準,係採權力支配說,即行為人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為既遂:若著手於竊盜,而尚未脫離他人之持有,或未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則為未遂,此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以其所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為兇器使用之剪刀
1支,插入陳義郎所有之自用小貨車門鎖孔後開啟車門,入車竊取陳義郎置放車內之現金新臺幣37元得手之事實,為被告所自承,該贓款37元並經員警許景超當場於被告身上起獲,被告顯已將該竊盜所得37元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其加重竊盜行為當已達既遂之程度,被告上訴指稱該件犯行僅應論以未遂云云,顯不可採。復核被告上訴理由之內容,未就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原審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為具體指摘,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嘉佐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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