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73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全宇國際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動產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6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萬元,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扺押權,經於96年9月3日登記在案。詎如附表所示時間即不依約履行,依約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明細、借據等各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