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段宜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霽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命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為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計算式:2100+3000=51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文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