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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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25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3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97 年度 中簡 字第 1252 號裁定(97.07.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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