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戴曉芃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將被告之
消費及還款明細、本金及利息分擔表寄送被告(按原告已於民國
97年7月1日當庭撤回違約金之請求),並向本院提出郵寄之證明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