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25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
叁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叁
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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