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3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34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水忠
       吳慶展
被   告  黄田武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347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5月15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熊祥雲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壹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雅惠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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