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47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承育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吳承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
68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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