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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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02號原告 高文鼎 被告 高玉怡
高佩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8,190元【(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19,000元/平方公尺×54.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1,295,910元)+(同段36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9,000元/平方公尺×55.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949,280元)+新北市○○區○○街○○○○號及同街1之10號之房屋課稅現值93,000元(46,500元+46,500元=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