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390號上訴人 陳君瑋 被上訴人酷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莉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2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RC社交語音通訊平台」之設計者與提供服務者,上訴人於民國100年7月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為RC語音會員,並再進一步申請使用RC語音創建語音群之功能,創建群ID為0000000之頻道(下稱系爭群ID)。該群ID之成立,凡RC語音註冊用戶,均能於搜尋中發現系爭群ID之所在,並可任意進入系爭群ID,與上訴人交談、互動。惟被上訴人竟於102年9月8日,未經事前通知,逕將系爭群ID永久停權,導致其他RC用戶均再無法進入及使用系爭群ID,上訴人從而失去支配系爭群ID之實質意義與利益價值。而被上訴人據以對系爭群ID停權之「RC語音服務條款」、「RC語音群規範」,均未經上訴人瀏覽及同意,依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定,該「RC語音服務條款」、「RC語音群規範」,不構成契約內容,自不得拘束上訴人。又按行政院公告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點規定「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又RC語音乃專為被上訴人遊戲公司所經營之眾多遊戲所設,用以遊戲使用者間相互通訊之用,故就此性質,應可類推適用上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依前揭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點規定,縱被上訴人認上訴人確有違犯RC語音群規範者,自應依上開規定,先向上訴人通知不可於RC語音軟體上,進行任何買賣行為,倘上訴人受通知後,仍未改善者,被上訴人再依情況輕重而予以限期停權之處理,方屬公平合理。若認不應類推適用前揭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則依被上訴人制訂RC語音群規範第1點,乃係註明不得有買賣ID之行為,惟所謂買賣ID之ID,應指被上訴人RC語音之「群ID」而言,上訴人既非於RC語音上從事買賣「群ID」之交易活動,則被上訴人至少應於修正RC語音規範,亦即明確規定任何買賣行為均不得於RC語音上進行後,方能以之限制RC語音會員們之支配權利,否則即有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規定之虞,被上訴人不僅任意擴張解釋RC語音群規範第1點之內容,而逕自剝奪上訴人對系爭群ID之支配權。故本件被上訴人違反與上訴人間有關RC語音軟體使用契約之約定,擅自將上訴人使用之系爭群ID停權,依兩造間RC語音軟體使用契約,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群ID之所有使用功能予上訴人,又系爭群ID遭被上訴人不當停權以來,等級即不再晉升,其因在於系爭群ID頻道無法藉由上訴人或其他網友們之帳號駐留,而持續獲取晉級之經驗值,上訴人除系爭群ID無以持續晉級外,並需飽受不得使用系爭群ID及其他網友無法進入系爭群ID與上訴人進行互動之不快,此等情形雖不至使上訴人精神上痛苦之程度,但依一般社會通念,任何人遭遇類似群ID不當停權之事件,均難免心生不悅,故系爭群ID既遭被上訴人不當停權,致生上開所述之損害,依民法第231條之規定,被上訴人自應予以賠償,是上訴人就此部分,乃請求新臺幣(下同)1元之象徵性遲延損害賠償。為此,爰依兩造間RC語音軟體使用契約及遲延給付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RC語音系爭群ID予上訴人,並不得限制系爭群ID之所有功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元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使用RC語音軟體之RC語音會員於加入會員時,須詳閱「RC語音服務條款」,並於申請加入會員時點選「同意」,始得成為會員,而享有RC語音平台軟體之一切服務。前揭「RC語音服務條款」第1條第1項明定:「甲方(即使用者)了解一旦甲方按下『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了解本服務條款的所有內容,並願意確實遵守本服務條款與本語音軟體相關之管理規章、規則」。又上訴人在加入RC語音會員取得RC語音會員帳號後,若需進一步申請使用RC語音群ID頻道之服務,另須再行申請群ID,而被上訴人已於RC語音網頁告知RC語音會員,在創建群ID前,應先詳閱「RC語音群規範」,並附上連結,且當時RC語音網頁平台,在「RC官方公告區」之「其他公告」,亦將「RC語音群規範」全文刊登,而依「RC語音群規範」明定略以:「為營造健康清新有意義的網路環境和保障使用者使用RC語音軟體公司提供之『RC語音軟體』線上語音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創建使用本軟體提供之語音群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1.語音群內不得有下列違反規定內容:駭客、騷擾使用者、低俗內容、網路安全、搗亂性質、網路電話、組織團體發廣告、買賣ID等…我們無法漠視以上違規語音群使用行為,一經查證屬實,將立即凍結或者回收違規的RC語音群。…」,則上訴人自應受上開「RC語音服務條款」及「RC語音群規範」之拘束,是故,上訴人倘有違反上揭「RC語音群規範」規定者,依前揭約定,RC語音管理單位即被上訴人得凍結或回收該RC語音群ID。而本件上訴人於起訴狀內不否認有以系爭群ID於RC語音群販賣其他線上遊戲帳號(即ID)之情事,且RC語音群並無提供儲值之相關服務,上訴人所使用之RC語音平台
ID:q123321w,更查無曾在RC語音平台有儲值之紀錄,換言之,上訴人並非付費用戶,就系爭群ID並未花費,竟違反上開「RC語音群規範」之約定,以系爭群ID販賣其他線上遊戲之帳號(即ID)圖利,本件上訴人既已同意「RC語音服務條款」在先,復違反「RC語音群規範」有關禁止販賣ID之約定在後,被上訴人遂依前揭「RC語音群規範」而將上訴人之系爭群ID收回,此乃係本於兩造間契約約定而為,依契約自由原則,自無不當。況本件「RC語音平台」係供作語音通訊與傳播之用,主要提供用戶在平台討論線上遊戲、交談、互動,初始設立之目的係為促進用戶間之交流,與一般所謂「寶物平台」或「網路遊戲交易平台」之取向不同,故「RC語音群規範」明文約定「禁止販賣ID」,顯然意在維持單純討論遊戲及交流之走向,不希望因商業行為之介入而產生不必要之消費糾紛,故所謂「禁止販賣ID」,自不以「販賣群ID」為限,且RC語音平台之會員用戶雖可儲值使用部分付費功能,惟「RC語音群」並無提供「群ID」儲值之相關服務,益見RC語音群僅屬服務用戶之性質,顯見RC社交語音平台並非線上遊戲,且非網路交易平台,自不得比附援引行政院公告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上訴人亦未能舉出有關「RC語音服務條款」、「RC語音群規範」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及上訴人販賣ID破壞其他使用者之網頁使用環境等違規行為與被上訴人凍結並收回上訴人並無任何儲值付費紀錄之群ID,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上訴人泛言指摘顯失公平云云,自無所據,是本件上訴人之請求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
㈠、原判決下列不利上訴人之部分應予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返還RC語音系爭群ID予上訴人,並不得限制系爭群ID的所有功能(原審駁回上訴人另依民法遲延給付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元部分,未經上訴人上訴,業已確定)。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查被上訴人為「RC社交語音通訊平台」之設計者與提供服務者,上訴人於100年7月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為RC語音會員,並再進一步申請使用RC語音創建語音群之功能,創建群ID為0000000之頻道,嗣被上訴人於102年9月8日,未經事前通知上訴人,即將上訴人系爭群ID停權,另上訴人確有以系爭群ID於RC語音群販賣其他線上遊戲ID帳號之情事,且上訴人使用上開RC語音通訊平台期間,並無曾在RC語音平台有儲值、花費之紀錄,而被上訴人就經營管理上開RC語音通訊平台定有「RC語音服務條款」、「RC語音群規範」,而「RC語音服務條款」第1條第1項內容為:「甲方(即使用者)了解一旦甲方按下『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了解本服務條款的所有內容,並願意確實遵守本服務條款與本語音軟體相關之管理規章、規則」,「RC語音群規範」內容略以:「為營造健康清新有意義的網路環境和保障使用者使用RC語音軟體公司提供之『RC語音軟體』線上語音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創建使用本軟體提供之語音群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1.語音群內不得有下列違反規定內容:駭客、騷擾使用者、低俗內容、網路安全、搗亂性質、網路電話、組織團體發廣告、買賣ID等…我們無法漠視以上違規語音群使用行為,一經查證屬實,將立即凍結或者回收違規的RC語音群。…」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RC語音服務條款」、「RC語音群規範」、上訴人遭舉報違規行為之紀錄、上訴人使用之系爭群ID遭停權之日誌、上訴人販賣ID之網頁紀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1頁至第34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79頁至第82頁),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上訴人主張上開「RC語音服務條款」、「RC語音群規範」之內容不構成兩造間RC語音軟體使用契約之契約內容,且「RC語音服務條款」、「RC語音群規範」有失公平合理,故不得拘束上訴人,且上訴人僅係販賣ID,並非販賣群ID,並未違反「RC語音群規範」,故被上訴人以該等條款、規範,未經事前通知上訴人,即將上訴人系爭群ID停權,自有違兩造間RC語音軟體使用契約,上訴人得依據兩造間RC語音軟體使用契約,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RC語音系爭群ID予上訴人,並不得限制系爭群ID之所有功能等情,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就兩造爭執判斷如下:
㈠、按契約自由乃私法上之大原則,在私法關係中,個人之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之自由意志,基此自由意思所締結之任何契約,除違反公序良俗及強制或禁止規定外,國家原不得任意干涉。經查,用戶欲使用「RC社交語音通訊平台」而加入RC語音會員,在下載RC語音軟體時,於安裝前會顯示頁面,需先檢閱授權條款即「RC語音服務條款」,該RC語音服務條款第1條第1項內容為:「甲方(即使用者)了解一旦甲方按下『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了解本服務條款的所有內容,並願意確實遵守本服務條款與本語音軟體相關之管理規章、規則」,且操作上開下載過程時,可自由選擇語言種類,含繁體中文等情,有RC語音軟體安裝過程之網路頁面、RC語音服務條款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1頁、第54頁至第55頁),上訴人並自承其於註冊ID前有點選「同意」之按鍵及點選閱覽「RC語音服務條款」乙情(見本院簡上字卷第33頁),是堪認上訴人下載使用被上訴人經營之「RC社交語音通訊平台」後,應已同意其已經詳細審閱並了解「RC服務條款」的所有內容,並願意確實遵守RC服務條款與RC語音軟體相關之管理規章、規則。又上訴人在加入RC語音會員取得RC語音會員帳號後,若需進一步申請使用RC語音群ID頻道之服務,另須再行申請群ID,而被上訴人已於RC語音網頁告知RC語音會員,在創建群ID前,應先詳閱「RC語音群規範」,並附上連結,且RC語音網頁平台亦將「RC語音群規範」全文刊登於公告區,此有被上訴人提出RC語音網頁有關如何創建RC群說明頁面(見原審卷第57頁),及上訴人自行提出RC語音網站公告區頁面(見本院簡上字卷第42頁)在卷可參,上訴人自承其長期使用RC語音平台,則其透過上開RC語音網站有關創建群ID之教學頁面及RC語音網站公告區頁面,當可輕易閱覽知悉「RC語音群規範」,足認上訴人在成為RC語音會員後,進一步申請使用RC語音群ID前,應得閱覽「RC語音群規範」。又依上開「RC語音服務條款」第
1條第1項之約定,上訴人已同意了解、遵守RC語音軟體相關之管理規章、規則,是上訴人申請使用RC語音群ID後,自應一併遵守「RC語音群規範」,應可認定。而依「RC語音群規範」明定略以:「為營造健康清新有意義的網路環境和保障使用者使用RC語音軟體公司提供之『RC語音軟體』線上語音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創建使用本軟體提供之語音群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1.語音群內不得有下列違反規定內容:駭客、騷擾使用者、低俗內容、網路安全、搗亂性質、網路電話、組織團體發廣告、買賣ID等…我們無法漠視以上違規語音群使用行為,一經查證屬實,將立即凍結或者回收違規的RC語音群。…」,此有該規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4頁),則上訴人既申請使用RC語音群ID,應遵守該「RC語音群規範」,不得在RC語音群內有買賣ID之商業行為,上訴人倘有違反上揭「RC語音群規範」規定者,依前揭約定,RC語音管理單位即被上訴人得凍結或回收該RC語音群ID。上訴人稱其未閱覽「RC語音服務條款」、「RC語音群規範」,且被上訴人未予明示上開服務條款及規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4條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法第12條之規定,該「RC語音服務條款」、「RC語音群規範」不構成兩造間RC語音軟體使用契約之內容云云,尚不足採。
㈡、再查,本件RC語音平台係被上訴人設立用以供作語音通訊與傳播之用,被上訴人設立之目的主要提供會員在平台討論線上遊戲、交談、互動,與一般所謂「寶物平台」或「網路遊戲交易平台」之取向不同,足見RC語音平台並非線上遊戲,亦非網路交易平台,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關RC語音軟體使用契約條款應有行政院公告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點規定「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內容之適用云云,尚無理由。復RC語音平台之會員用戶雖可儲值使用部分付費功能,惟「RC語音群」並無提供「群ID」儲值之相關服務,上訴人亦不爭執其自申請註冊為RC語音會員,並再進一步申請使用RC語音創建語音群之功能創建群ID,其長期使用被上訴人設立經營之RC語音平台,未曾為任何付費、儲值之紀錄,由此可見被上訴人設立經營RC語音平台,主要之目的確實為提供會員在平台討論線上遊戲、交流互動,是其於「RC語音群規範」中明定禁止買賣ID,顯然意在維持單純討論遊戲及交流之走向,不希望因商業行為之介入而產生不必要之消費糾紛,故所謂禁止買賣ID,自不以禁止販賣RC語音群ID為限,應包含其他線上遊戲ID帳號,若會員用戶利用被上訴人設立經營之RC語音群ID頻道之功能在其上販賣其他線上遊戲ID帳號以牟利之行為,應係被上訴人制訂「RC語音群規範」禁止之範圍甚明,上訴人主張其僅係販賣ID,並非販賣群ID,並未違反「RC語音群規範」云云,亦無足採。又上訴人自申請註冊為RC語音會員,並再進一步申請使用RC語音創建語音群之功能創建群ID,其長期使用被上訴人設立經營之RC語音平台,未曾為任何付費、儲值之紀錄,卻又利用被上訴人設立經營之RC語音群ID頻道之功能在其上販賣其他線上遊戲ID帳號以牟利等情,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為維持其經營之討論平台單純,避免其用戶在其討論平台上販賣線上遊戲ID帳號此商業行為介入引發糾紛,而已上開「RC語音群規範」約定禁止販賣ID,應無顯失公平之情事,上訴人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上開有關禁止販賣ID之契約內容,應屬無效云云,應無所據。
㈢、故本件兩造間RC語音軟體使用契約之內容,依上述「RC語音服務條款」第1條第1項之約定,上訴人已同意了解、遵守RC語音軟體相關之管理規章、規則,則其於申請使用RC語音群ID後,自應一併了解、遵守「RC語音群規範」有關禁止販賣ID之約定,而上訴人違約於RC語音群ID上販賣其他線上遊戲ID帳號,被上訴人依據該規範凍結或回收上訴人所使用之RC語音系爭群ID,自屬有權。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兩造間RC語音軟體使用契約,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RC語音系爭群ID予上訴人,並不得限制系爭群ID之所有功能,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訴,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陳彥君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