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承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432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42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爰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何承恩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除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併辦意旨書所載外,補充、更正如下:
㈠本件犯罪事實更正為:被告何承恩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
不窮,並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併密碼等物品交付他人使用,將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騙集團成員得多次詐使不特定之被騙民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並提領,達到詐騙集團成員隱匿身分之效果而增加查緝困難。然其基於一個幫助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未必故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同時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併密碼,寄發交付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間有詐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稱「 林士恩 」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下逕稱詐騙集團成員)。之後,該等詐騙集團成員旋共同基於前開詐欺犯意聯絡,推由不詳成年成員,利用被告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為附表二所示詐騙行為(被害人、被詐騙時間、施用之詐術、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等,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㈡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本院一百零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五號卷第二八頁背面參照)。
㈢被告所幫助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此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已論及(既稱詐騙「集團」,自屬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多數人組合),僅未及明確記載並有論罪法條漏引之情形,但仍無損屬公訴範圍,附此敘明。
㈣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對附表二所示各
該被害人詐欺取財,侵害數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非字第三○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六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參照)。
㈤又公訴人雖僅就附表二編號㈣所示被害人 徐鉑淵 遭詐之犯行
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附表二編號㈠、㈡、㈢、㈤、㈥被害人被騙之事實,和前揭起訴部分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擴張犯罪事實審理。
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參。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深表悔悟,且與到庭之被害人 戴向諶吳奕良吳亞德 達成調解(其餘被害人或表明不需賠償,或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前揭本院卷)。本院認其經此教訓,無再犯之虞,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㈦至於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存摺等物,所有權已移轉予詐騙集
團,非被告所有,而幫助犯不適用共犯之責任共通原則,是該等金融文件不符沒收要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申辦日│金融機構│戶名│帳號│交付詐騙集團時間地點與接│││期│名稱│││洽對象│├──┼───┼────┼───┼─────────┼────────────┤│㈠│八十五│中華郵政│何承恩│○○(開戶資料附於│時間: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年四月│股份有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五日某時。│││二十三│公司臺中││察署一○三年度偵字│地點:將帳戶存摺影本、提│││日│黎明郵局││第九四二二號卷第一│款卡併密碼寄到新竹││││││二頁、第一六頁)│市○區○○路○○巷│││││││一八弄一號。│││││││對象:自稱「林士恩」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㈡│一百年│安泰商業│何承恩│○三│同上│││八月二│銀行汀州││○二五○○(開戶資││││十二日│簡易型分││料附於臺灣彰化地方│││││行││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字第九四二二號│││││││卷第一七頁、第一九│││││││頁)││└──┴───┴────┴───┴─────────┴────────────┘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被詐騙時│詐騙集團使用之│匯款時間及受損│證據││││間│詐術│金額與匯入帳戶││├──┼───┼────┼───────┼───────┼──────────┤│㈠│ 莊侑穎 │一百零三│詐騙集團某姓名│1.時間:一百│1.被害人指述(臺灣││││年六月二│年籍均不詳成員│零三年六月│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十九日下│佯稱被害人先前│二十九日下│署一○三年度偵字││││午三時三│於網路購物付款│午四時二十│第九四二二號卷第││││十七分│設定錯誤,需依│六分。│二○至二一頁)│││││指示操作自動櫃│2.受損金額:│2.匯款單據(上開偵│││││員機以解除設定│新台幣一萬│卷第二三頁)│││││,使被害人陷於│五千二百零│3.中華郵政臺中黎明│││││錯誤。│五元。│郵局摺帳戶最近交││││││3.匯入帳戶:│易資料表(上開偵││││││如附表一編│卷第一六頁)││││││號㈠所示帳│││││││戶。││├──┼───┼────┼───────┼───────┼──────────┤│㈡│吳亞德│一百零三│詐騙集團某姓名│1.時間:一百│1.被害人指述(臺灣││││年六月二│年籍均不詳成員│零三年六月│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十九日下│先後佯稱露天拍│二十九日下│署一○三年度偵字││││午四時十│賣與郵局員工,│午五時。│第九四二二號卷第││││八分│稱被害人先前於│2.受損金額:│三二至三三頁)│││││網路購物時,因│新台幣五萬│2.匯款單據及存摺明│││││工作人員疏失致│九千八百二│細(上開偵卷第四│││││該筆訂單重複下│十四元,手│○至四一頁)│││││單為十二期分期│續費三十元│3.中華郵政臺中黎明│││││將自動扣款,需│。│郵局摺帳戶最近交│││││再由就近之ATM│3.匯入帳戶:│易資料表(上開偵│││││操作取消該項設│如附表一編│卷第一六頁)│││││定,使被害人陷│號㈠所示帳││││││於錯誤。│戶。││├──┼───┼────┼───────┼───────┼──────────┤│㈢│ 孫閔麒 │一百零三│詐騙集團某姓名│1.時間:一百│1.被害人指述(臺灣││││年六月二│年籍均不詳成員│零三年六月│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十九日下│先後佯稱露天拍│二十九日下│署一○三年度偵字││││午四時許│賣與郵局員工,│午五時十九│第九四二二號卷第│││││稱被害人先前於│分。│四七頁)│││││網路購物時,因│2.受損金額:│2.匯款單據(上開偵│││││工作人員疏失致│新台幣二萬│卷第五三頁)│││││該筆訂單重複下│九千九百八│3.安泰銀行存摺存款│││││單為十二期分期│十五元,手│當期交易明細表(│││││將自動扣款,需│續費十五元│上開偵卷第一九頁│││││再由就近之ATM│。│)│││││操作取消該項設│3.匯入帳戶:││││││定,使被害人陷│如附表一編││││││於錯誤。│號㈡所示帳│││││││戶。││├──┼───┼────┼───────┼───────┼──────────┤│㈣│徐鉑淵│一百零三│詐騙集團某姓名│1.時間:一百│1.被害人指述(臺灣││││年六月二│年籍均不詳成員│零三年六月│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十九日下│先後佯稱露天拍│二十九日下│署一○三年度偵字││││午六時四│賣與永豐銀行員│午七時二十│第一四三二五號卷││││十三分│工,稱被害人先│六分。│第一○頁)│││││前於網路購物時│2.受損金額:│2.匯款單據(上開偵│││││,因工作人員疏│新台幣四千│卷第一四頁)│││││失致該筆訂單重│二百十二元│3.安泰銀行存摺存款│││││複下單為十二期│,手續費十│當期交易明細表(│││││分期將自動扣款│五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需再由就近之│3.匯入帳戶:│檢察署一○三年度│││││ATM操作取消該│如附表一編│偵字第九四二二號│││││項設定,使被害│號㈡所示帳│卷第一九頁)│││││人陷於錯誤。│戶。││├──┼───┼────┼───────┼───────┼──────────┤│㈤│吳奕良│一百零三│詐騙集團某姓名│1.時間:一百│1.被害人指述(臺灣││││年六月二│年籍均不詳成員│零三年六月│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十九日下│先後佯稱ACG│二十九日下│署一○三年度偵字││││午八時二│網路書店購物與│午八時四十│第九四二二號卷第││││十分│郵局員工,稱被│七分。│五九至六○頁)│││││害人先前於露天│2.受損金額:│2.匯款單據(上開偵│││││拍賣網路購物時│新台幣二萬│卷第六八頁)│││││,因工作人員疏│零十五元,│3.安泰銀行存摺存款│││││失致該筆訂單重│手續費十五│當期交易明細表(│││││複下單為十二期│元。│上開偵卷第一九頁│││││分期將自動扣款│3.匯入帳戶:│)│││││,需再由就近之│如附表一編││││││ATM操作取消該│號㈡所示帳││││││項設定,使被害│戶。││││││人陷於錯誤。│││├──┼───┼────┼───────┼───────┼──────────┤│㈥│戴向諶│一百零三│詐騙集團某姓名│1.時間:一百│1.被害人指述(臺灣││││年六月二│年籍均不詳成員│零三年六月│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十九日下│先後佯稱露天拍│二十九日下│署一○三年度偵字││││午八時許│賣與永豐銀行員│午九時十五│第九四二二號卷第│││││工,稱被害人先│分。│七四至七五頁)│││││前於網路購物時│2.受損金額:│2.匯款單據(上開偵│││││,因工作人員疏│新台幣二萬│卷第七六頁)│││││失致該筆訂單重│九千九百八│3.安泰銀行存摺存款│││││複下單為十二期│十五元,手│當期交易明細表(│││││分期將自動扣款│續費十五元│上開偵卷第一九頁│││││,需再由就近之│。│)│││││ATM操作取消該│3.匯入帳戶:││││││項設定,使被害│如附表一編││││││人陷於錯誤。│號㈡所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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