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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