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金陽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金陽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